威尼斯平台登录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威尼斯平台登录;英语名称为:Shenzhen Water Service Society。缩写为SZWS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我市水务科技工作者、水务工程技术人员、水务教育培训工作者和机构以及从事水资源管理、防洪排涝、水土保持、城市供排水、市政工程、水环境建设和保护等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水务科技事业,为促进深圳市水务现代化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和指导单位是深圳市水务局,行业主管部门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是中国水利学会、广东省水利学会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和办事机构设在广东省深圳市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邮编518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务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发展与国内外同行的友好交往;
(二)参与国家或地方水务科技政策和水务项目课题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和科技建言;
(三)接受社会各界委托,进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优秀项目评选、技术职称评定和标准化审议等工作,设立水务科技进步奖项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四)普及涉水科学技术知识,推广水务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五)举办相关培训,提高会员学术与业务水平;
(六)大力培养水务科技人才,积极向社会各界推荐;
(七)积极反映广大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组织召开学会年会,办好本会刊物、简讯,定期表彰和奖励优秀水务科技、创新工作者,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论文集;
(九)完成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水利学会、中国水利学会和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十)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从事与本会专业相关学科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业务骨干和科技人员;
2、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且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科技人员;
3、热爱水务事业,热心水务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及相应人士;
4、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的满足特殊条件的人员。
(六)单位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与本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独立法人单位;
2、与本会专业相关,能够常年参加或协助本会组织有关活动,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加入本会年限20年以上,年龄不超过75周岁的会员,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可被推荐为本会资深会员:
1、在本会各专业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
2、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独立法人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查符合条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撰写的学术论文可优先在学会刊物上发表;
资深会员除了可享有上述权利外,同时享有:个人获得的相关学术成果可直接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撰写的学术论文可直接在学会刊物上发表、可被本会各专业委员会邀请参加科技评价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八)单位会员可申请在本会网站上免费报道本单位可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在职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0元,离退休个人会员自愿交纳,每人每年60元;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拥有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除第二、第四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换届时间延迟,常务理事变动较大的情况下,经理事长及到会的常务理事商议,决议可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水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会宗旨,为发挥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专业特长,可特别邀请相关人士(近五年内离退休的干部)兼任学会理事以上职务,参照人事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本会工作报告和重大活动计划的审查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单位会员及会员会费;
(二)有关单位项目的委托;
(三)国内外单位、组织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承担咨询、培训、组办或协办各类活动等各项活动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专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参照深圳市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7年9月13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